一、非法出版行为有哪些
1、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规定的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2、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的侮辱罪或者诽镑罪分别定罪处罚。⑶出版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作品,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规定的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定罪处罚。
3、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4、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达到定罪标准的,依照《刑法》规定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5、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出版淫秽书刊的;为他人提供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规定的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定罪处罚。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依照《刑法》规定的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6、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7、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8、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2、5、6、7、8项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二、非法出版物的量刑标准
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的量刑标准
非法经营出版物数额1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3万元或者经营报纸5500份或者期刊5500本或者图书25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盒)以内的,基准刑为罚金刑;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以上不足12万元或者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或者经营报纸5500份以上不足6000份或者期刊5500本以上不足6000本或者图书2500册以上不足3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50张(盒)以上不足600(盒)的,基准刑为拘役刑;非法经营数额达12万元或者违法所得4万元或者经营报纸6000份或者期刊6000本或者图书3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600张(盒)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000元或者违法所得800元或者报刊200份或者图书2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2、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7万元或者经营报纸1.5万份或者期刊1.5万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或者报刊300份或者图书5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单位犯罪责任人员的量刑标准
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量刑格量刑。
4、升格量刑的特别规定
惯犯、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非法经营受过两次以上处罚,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基准刑为有期徒刑的,重处10%。
三、非法出版是什么罪
非法出版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自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两种涉及非法出版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1、出版、发行、复制发行具有反动性政动性政治内容出版物、侵权复制品、淫秽物品等以外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
2、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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